第七条

有效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五)申请贷款;

(六)申请基本建设项目;

(七)选聘接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国家规定作为注册资本;

(九)国家和本省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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