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