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境进行学术交流、科技考察、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商务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