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