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