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