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