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河道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禁止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