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条已修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