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断面,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