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河道沿岸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投工、投劳,维修和加固河道工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