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