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