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