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经占用的城镇河段护堤地,应当逐步按照城镇河段规划退出。利用城镇河段护堤地,必须经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