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