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