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煤炭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重点地区派驻人员,加强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地质状况的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