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