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