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