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发生管线断裂、穿孔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