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企业提取的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