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堆放含油固体废弃物、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禁止在废弃矿坑、渗坑、裂隙、沟渠内储存或者排放含油的废水、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