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

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