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