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产生的伴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应当综合利用或者提供给有回收利用能力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排放的,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