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输气管线的安全管理,对输油、输气管线实行专人负责,防止输油、输气管线断裂、穿孔,造成泄漏。

运输石油、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渗漏,溢流和散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