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的申报后应当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核定,根据区域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发放排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