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采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对采用国家禁止的或者明令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