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