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