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指导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本行业污染源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