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审批规划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划定禁采区、限采区,预防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