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审批规划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划定禁采区、限采区,预防生态破坏和地质灾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