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