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