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