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