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