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