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