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扫盲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外,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