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分别依照《森林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书、狩猎证、驯养繁殖证的,依照国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