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垦、采掘、取土、砍柴、采种、采脂、采叶、放牧和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遭受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