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相当于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