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到市、县和国有林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年森林采伐限额除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其省级主管部门外,一律纳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控制的指标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