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Chapter 6 森林采伐更新Article 31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地区年森林采伐量。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到市、县和国有林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年森林采伐限额除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的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其省级主管部门外,一律纳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控制的指标内。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