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家关于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经批准划定的林种,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