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改变,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