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村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