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和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