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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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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和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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