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三年后验收合格的计入有林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