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三条已修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绿化的土地,由其单位负责造林;(三)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未按合同完成造林任务的,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回林地,重新组织造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