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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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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已修改

水土流失的坡地,江、河沿岸,海堤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应当植树、种草,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堤林和护路林。

建设农田防护林,保障农业生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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